文章来源:中国法院网
近日,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被告人钟某某、曾某某非法出售、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以非法出售、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当庭判处被告人钟某某、曾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赔偿国家资源损失32000元,并在新闻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
庭审中,合议庭依法保障了被告人的诉讼权利,认真听取了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双方的意见。
审理查明,钟某某在未办理野生动物相关经营许可手续的情况下,将从他人处非法收购的穿山甲死体一只于2019年2月26日以人民币8080元的价格出售给曾某某并帮其加工,曾某某将穿山甲作治疗其母亲和孙子的皮肤病之用,还晾干留存了118片鳞片。提取扣押的涉案鳞片经福建闽林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属于穿山甲科穿山甲属穿山甲的鳞片,系国家二级重点保护动物物种。涉案穿山甲鳞片,至少来源于一只穿山甲,核定价值共计人民币320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钟某某、曾某某在未办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相关经营许可手续的情况下,擅自收购、出售国家二级保护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穿山甲一只,迫害国家野生动物资源和生态环境,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益利益,构成非法出售、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钟某某、曾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并判令钟某某、曾某某赔偿国家资源损失32000元,并在新闻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上杭县公安局扣押的穿山甲鳞片125个,作案工具柴刀一把,予以没收,由上杭县公安局依法处理。
该案是上杭法院将刑事附带民事的生态公益诉讼进行常态化,让破坏生态的被告人在承担刑事责任的同时,也对生态服务功能的损失予以赔偿,公开赔礼道歉,让破坏生态环境的被告人向公众上一堂生动的法治宣传和教育课,实现惩处犯罪、修复生态、教育公众一案多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