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案札记】涉嫌犯罪后无罪释放,当事人如何申请国家赔偿?

2020-12-24

当事人涉嫌犯罪被采取强制措施,被羁押起来。俗话说,阿SIR把人“抓”到号里,人无自由了!那么,被经过一翻折腾后,发现错了!当事人是无罪的!这种情况下,当事人有苦难言啊,那国家应该如何弥补给当事人人身自由造成的侵害呢?

本文仅就人身自由受到损害部分(不包括身体、生命或财产损害部分)总结如何申请国家赔偿的五个方面。

一、哪种人身自由受侵害能申请国家赔偿?

根据《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第一、二项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刑事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一)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的,或者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但是拘留时间超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时限,其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

对于上述解除、撤销拘留或者逮捕措施后虽尚未撤销案件、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具体指下列六种情况:
  (一)办案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终止侦查的;
  (二)解除、撤销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措施后,办案机关超过一年未移送起诉、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撤销案件的;
  (三)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法定期限届满后,办案机关超过一年未移送起诉、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撤销案件的;
  (四)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超过三十日未作出不起诉决定的;
  (五)人民法院决定按撤诉处理后超过三十日,人民检察院未作出不起诉决定的;
  (六)人民法院准许刑事自诉案件自诉人撤诉的,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对刑事自诉案件按撤诉处理的。
  赔偿义务机关有证据证明尚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且经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查属实的,应当决定驳回赔偿请求人的赔偿申请。

二、哪种案件,当事人的人身自由无法申请国家赔偿?

根据《国家赔偿法》第19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因公民自己故意作虚伪供述,或者伪造其他有罪证据被羁押或者被判处刑罚的;

(二)依照刑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不负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

(三)依照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法定无责的】、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酌定不起诉】、第二百八十四条第二款【未成年附条件不起诉】、第二百七十九条【刑事和解不起诉】规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

三、当事人应该找哪个办案机关来赔偿?

1、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依照本法的规定应当给予国家赔偿的,作出拘留决定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2、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的,作出逮捕决定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3、再审改判无罪的,作出原生效判决的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二审改判无罪,以及二审发回重审后作无罪处理的,作出一审有罪判决的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

四、弥补人身自由赔偿方式和计算标准是什么?

根据《国家赔偿法》第四章的规定,具体的赔偿方式和计算标准如下:

1、国家赔偿以支付赔偿金为主要方式。能够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的,予以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

2、最高检刑事申诉检察厅2018年5月16日下发通知,要求各级检察机关刑事申诉检察部门在办理自身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的国家赔偿案件时,执行新的日赔偿标准284.74元。国家赔偿法第33条规定: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

3、致人精神损害的,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4、又根据《国家赔偿法》第十一条,赔偿请求人根据受到的不同损害,可以同时提出数项赔偿要求。

五、怎么向办案机关交申请?

根据国家赔偿法第十二、十三和第十四条的规定,

1、国家赔偿申请书的形式要求载明下列事项:

    (1)受害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和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2)具体的要求、事实根据和理由;

(3)申请的年、月、日。赔偿请求人书写申请书确有困难的,可以委托他人代书;也可以口头申请,由赔偿义务机关记入笔录。赔偿请求人不是受害人本人的,应当说明与受害人的关系,并提供相应证明。

赔偿请求人当面递交申请书的,赔偿义务机关应当当场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并注明收讫日期的书面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的,赔偿义务机关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性告知赔偿请求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2、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赔偿义务机关作出赔偿决定,应当充分听取赔偿请求人的意见,并可以与赔偿请求人就赔偿方式、赔偿项目和赔偿数额依照本法第四章的规定进行协商。赔偿义务机关决定赔偿的,应当制作赔偿决定书,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送达赔偿请求人。赔偿义务机关决定不予赔偿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书面通知赔偿请求人,并说明不予赔偿的理由。

3、赔偿义务机关在规定期限内未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赔偿请求人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赔偿请求人对赔偿的方式、项目、数额有异议的,或者赔偿义务机关作出不予赔偿决定的,赔偿请求人可以自赔偿义务机关作出赔偿或者不予赔偿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4、赔偿义务机关有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赔偿。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赔偿请求人提出赔偿请求,适用本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规定



20201216

作者简介

郑泳彬律师

手机:13650881216

暨南大学法学院全日制刑法学硕士,人民大学律师学院第七、九期刑辩高级研修班成员,日知社青年刑辩人才计划百人刑辩人才,庭立方刑事风控班高级讲师成员。

2017年度获广州律协颁发“业务成果奖”和“理论成果奖”,2018年,获盈科广州月度青年律师之星。

现为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 刑事部副主任,严谨细致,专业实干,办理多起重大、疑难、复杂刑事案件,取得了让当事人称赞的理想辩护效果。善于钻研法律,专注刑事辩护多年,对刑法和刑事诉讼法有深入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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