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入社会的大学生毕业生,对于很多事情不加辨别,就容易误入歧途,有的深陷传销窝点,有的误入诈骗团伙。本案就是一个典型案件,当事人官某某刚毕业不久,为了赚所谓的快钱,被人误导参与电信诈骗。本来是家中的乖孩子,怎么也无法想象他会去诈骗,家人一下炸开锅。
本案由我和林晓纯律师共同代理介入辩护。原本检察官庭前不同意我们自首或从犯的观点,说电信诈骗3万就要3年起的,虽然有谅解和退赃,认罪认罚也只能3年2个月。
最终我们没有同意。经过开庭的争取,法官认同我们提出形迹可疑型自首的观点,作减轻量刑,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半并适用缓刑。
当事人及家属的心情可谓起起落落,终于在国庆中秋节前一家团圆。
官某某受到案外人引诱,让官某拉客户到“蝙蝠国际”的虚假App平合进行投资,约定官某某可分得客户投资款40% 。后官某某租赁了某广场作为场地、并叫朋友一起打电话拉客户投资。一个月时间内,官某等人通过电信诱骗到被害人投资4.6万元。之后,在民警检查住宅时被抓获。侦查阶段,官某某家属代其取得被害人谅解并退赃。
本案涉嫌的是电信网络诈骗,就是使用电信网络技术,对被害人非接触地实施诈骗的行为,电信诈骗涉嫌罪名是诈骗罪,但与普通诈骗行为不同的是,电信网络诈骗的追诉标准要低于普通诈骗的追诉标准,且全国统一无地域差别,即犯罪数额达到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换句话说,电信网络诈骗的:1、诈骗数额超过3000元的,可刑事立案;2、超过3万元,法定刑3年起;3超过50万的,法定刑是10年起。
官某某是刚毕业的大学生,如果没有其他减轻情节的,即使退赃和谅解,其仍要面临3年起的有徒刑。在其他减轻情节比较难成立的情况下,我们重点审查其到案经过有无自首情节和从犯情节。如果其中一个情节成立的,官某某就有机会3年以下,加上谅解和退赃,其是刚毕业的大学生,那么缓刑的机会就更大了。
因此,我们制定罪轻的辩护策略,重点抓住以下有利于被告人的观点,并建议法院适用缓刑:
1.关于自首情节:被告人官某某在公安机关尚未掌握其犯罪,仅因形迹可疑,在排査过程中即主动交代自己的诈骗行为,应认定为自首;
2.关于从犯情节:官某某是在他人引诱下参与犯罪,所利用的网络平台也由他人提供,故其行为具有从属性,应认定为从犯;
3.关于社会危害后果的弥补:案发后,官某某的亲属代其向被害人退赔被骗款项,取得谅解, 且是初犯,请求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本案事实和罪名并无争议,当事人也认罪,但是检察院不认可我们的关于自首和从犯的观点,开庭时的,量刑建议降为3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3万。基于认罪案件和对事实无争议,案件移送法院适用简易程序。
那么,在控辩双方对被告人的量刑情节有重大分歧的情况下,律师如何有效地说服法官呢?
经过讨论,我们认为自首的情节成立的机会比较大,庭审应该重点突出对自首构成要件进行发问和质证,并且在法庭辨论环节作引申和总结。
开庭前,就自首的问题与被告人进行详细核对。原来,办案民警当时要抓的人并不是官某某,而是另外一个叫林某的人,当时民警在排查住宅时,问官某某有没有诈骗,官某某心虚的以为是自己的事情败露,就承认了有诈骗的经过。民警以为官某某是林某的同伙,便带回派出所。之后经过民警反复询问下,才发现官某某对林某的事情都不清楚,另外让民警纳闷的是官某某所述的诈骗某某客户,民警也一头雾水。之后,民警让官某某打开微信,向民警解释哪个客户是什么事情多少钱,然后民警再根据官某某说的客户,联系他们来报案。
事情经过就此水落石出。故事也许就是这么离奇和巧合,原来民警想抓张三涉嫌诈骗的甲客户,结果抓到他们未掌握的李四涉嫌诈骗A和B客户。
那么庭审过程中,我们发问和质证就是重点把这个事实版本还原,简明的发问和有针对性的对到案经过进行质证。在辨论环节,我们总结这种情节属于“形迹可疑”的自首。
最终法院认可我们的观点,评价如下“关于被告人官某某是否有自首情节的问题,经查,在案证据反映,2020年5月15日,民警在检査住宅时,认为官某某等人有犯罪嫌疑而口头传唤其到派出所接受询间,官某某即如实供述了自己利用网络平合诈骗他人财物的事实。可见,官某某仅因形迹可疑,被侦査机关盘问,就主动交代了自己的诈骗行为,符合法定的自首要件,应认定为自首。采纳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