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案札记】刚毕业学生涉嫌电信诈骗,律师提出有利辩点法院判缓

2021-01-05


刚毕业学生涉嫌电信诈骗,律师提出有利辩点法院判缓

一、导读

初入社会的大学生毕业生,对于很多事情不加辨别,就容易误入歧途,有的深陷传销窝点,有的误入诈骗团伙。本案就是一个典型案件,当事人官某某刚毕业不久,为了赚所谓的快钱,被人误导参与电信诈骗。本来是家中的乖孩子,怎么也无法想象他会去诈骗,家人一下炸开锅。

本案由我和林晓纯律师共同代理介入辩护。原本检察官庭前不同意我们自首或从犯的观点,说电信诈骗3万就要3年起的,虽然有谅解和退赃,认罪认罚也只能3年2个月。

最终我们没有同意。经过开庭的争取,法官认同我们提出形迹可疑型自首的观点,作减轻量刑,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半并适用缓刑。

当事人及家属的心情可谓起起落落,终于在国庆中秋节前一家团圆。


二、案情简介

官某某受到案外人引诱,让官某拉客户到“蝙蝠国际”的虚假App平合进行投资,约定官某某可分得客户投资款40% 。后官某某租赁了某广场作为场地、并叫朋友一起打电话拉客户投资。一个月时间内,官某等人通过电信诱骗到被害人投资4.6万元。之后,在民警检查住宅时被抓获。侦查阶段,官某某家属代其取得被害人谅解并退赃。

三、辩护策略

本案涉嫌的是电信网络诈骗,就是使用电信网络技术,对被害人非接触地实施诈骗的行为,电信诈骗涉嫌罪名是诈骗罪,但与普通诈骗行为不同的是,电信网络诈骗的追诉标准要低于普通诈骗的追诉标准,且全国统一无地域差别,即犯罪数额达到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换句话说,电信网络诈骗的:1、诈骗数额超过3000元的,可刑事立案;2、超过3万元,法定刑3年起;3超过50万的,法定刑是10年起。

官某某是刚毕业的大学生,如果没有其他减轻情节的,即使退赃和谅解,其仍要面临3年起的有徒刑。在其他减轻情节比较难成立的情况下,我们重点审查其到案经过有无自首情节和从犯情节。如果其中一个情节成立的,官某某就有机会3年以下,加上谅解和退赃,其是刚毕业的大学生,那么缓刑的机会就更大了。

因此,我们制定罪轻的辩护策略,重点抓住以下有利于被告人的观点,并建议法院适用缓刑:

1.关于自首情节:被告人官某某在公安机关尚未掌握其犯罪,仅因形迹可疑,在排査过程中即主动交代自己的诈骗行为,应认定为自首;

2.关于从犯情节:官某某是在他人引诱下参与犯罪,所利用的网络平台也由他人提供,故其行为具有从属性,应认定为从犯;

3.关于社会危害后果的弥补:案发后,官某某的亲属代其向被害人退赔被骗款项,取得谅解, 且是初犯,请求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四、律师评析

本案事实和罪名并无争议,当事人也认罪,但是检察院不认可我们的关于自首和从犯的观点,开庭时的,量刑建议降为3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3万。基于认罪案件和对事实无争议,案件移送法院适用简易程序。

那么,在控辩双方对被告人的量刑情节有重大分歧的情况下,律师如何有效地说服法官呢?

经过讨论,我们认为自首的情节成立的机会比较大,庭审应该重点突出对自首构成要件进行发问和质证,并且在法庭辨论环节作引申和总结。

开庭前,就自首的问题与被告人进行详细核对。原来,办案民警当时要抓的人并不是官某某,而是另外一个叫林某的人,当时民警在排查住宅时,问官某某有没有诈骗,官某某心虚的以为是自己的事情败露,就承认了有诈骗的经过。民警以为官某某是林某的同伙,便带回派出所。之后经过民警反复询问下,才发现官某某对林某的事情都不清楚,另外让民警纳闷的是官某某所述的诈骗某某客户,民警也一头雾水。之后,民警让官某某打开微信,向民警解释哪个客户是什么事情多少钱,然后民警再根据官某某说的客户,联系他们来报案。

事情经过就此水落石出。故事也许就是这么离奇和巧合,原来民警想抓张三涉嫌诈骗的甲客户,结果抓到他们未掌握的李四涉嫌诈骗A和B客户。

那么庭审过程中,我们发问和质证就是重点把这个事实版本还原,简明的发问和有针对性的对到案经过进行质证。在辨论环节,我们总结这种情节属于“形迹可疑”的自首。

最终法院认可我们的观点,评价如下“关于被告人官某某是否有自首情节的问题,经查,在案证据反映,2020年5月15日,民警在检査住宅时,认为官某某等人有犯罪嫌疑而口头传唤其到派出所接受询间,官某某即如实供述了自己利用网络平合诈骗他人财物的事实。可见,官某某仅因形迹可疑,被侦査机关盘问,就主动交代了自己的诈骗行为,符合法定的自首要件,应认定为自首。采纳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

五、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 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 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七十二条 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

第七十三条 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 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一)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
犯罪嫌疑人向其所在单位、城乡基层组织或者其他有关负责人员投案的;犯罪嫌疑人因病、伤或者为了减轻犯罪后果,委托他人先代为投案,或者先以信电投案的;罪行未被司法机关发觉, 仅因形迹可疑被有关组织或者司法机关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自己的罪行的;犯罪后逃跑,在被通缉、迫捕过程中,主动投案的;经查实确已准备去投案,或者正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机关捕获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并非出于犯罪嫌疑人主动,而是经亲友规劝、陪同投案的公安机关通知犯罪嫌疑人的亲友,或者亲友主动报案后,将犯罪嫌疑人送去投案的,也应当视为自动投案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又逃跑的,不能认定为自首

(二)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指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 如实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犯有数罪的犯罪嫌疑人仅如实供述所犯数罪中部分犯罪的, 只对如实供述部分犯罪的行为,认定为自首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除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还应当供述所知的同案犯,主犯则应当供述所知其他同案犯的共同犯罪事实,才能认定为自首。
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后又翻供的,不能认定为自首,但在一审判决前又能如实供述的,应当认定为自首
——作者——
郑泳彬律师,盈科广州刑事部副主任,广州律师协会职务犯罪刑事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刑法学硕士,具有证券投资基金从业资格,人民大学律师学院第七、九期刑辩高级研修班成员获2019年度盈科全国优秀刑辩律师;广州律协2019年度业务成果奖、2018年度理论成果奖、2017年度“业务成果奖”和“理论成果奖”。以严谨细致,专业实干,办理多起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取得了让当事人称赞的理想效果


阅读93
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