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关于严格依法做好职务犯罪案件自首、立功审查认定工作的意见粤高法〔2014〕9号
印发《关于严格依法做好职务犯罪案件自首、立功审查认定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粤高法〔2014〕9号
全省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广州铁路运输两级法院、检察院:
现将《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关于严格依法做好职务犯罪案件自首、立功审查认定工作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广东省人民检察院
2014年1月29日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广东省人民检察院
关于严格依法做好职务犯罪案件自首、立功
审查认定工作的意见
广州刑事律师(www.gdxsls.com)解读:为进一步规范职务犯罪案件自首、立功的审查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检察机关在起诉书中认定被告人具有自首、立功情节的,应当随案移交相关证据。
二、检察机关在起诉书中没有认定被告人有自首、立功情节,公诉人在开庭时提出被告人构成自首、立功的,或者一审未认定被告人有自首、立功情节,检察机关在二审期间提出被告人构成自首、立功的,检察机关应当及时提交说明材料,并移交相关证据。
被告人构成自首、立功的说明材料应当由检察机关公诉部门统一出具。说明材料应就被告人是否构成自首、立功形成明确意见,附列被告人的归案经过、检举揭发情况及查证结果等材料。
三、证明被告人构成自首的证据,应当包括被告人初次接受调查谈话或讯问的笔录、主动投案的详细过程,或者办案机关事先已掌握犯罪事实或线索的相关材料。
证明被告人构成立功的证据,应当包括被告人揭发他人犯罪、提供他人犯罪线索的供述或其他书面材料,证实被检举事实查证属实的相关材料,以及与被检举事实定性处罚相关的法律文书。
四、纪检监察机关、侦查机关就被告人是否构成自首、立功出具的证明材料,应当经公诉审查提出意见后一并提交人民法院。
纪检监察机关、侦查机关直接送交法院的,法院应当告知其提交检察机关公诉部门审查。
五、人民法院审查被告人是否构成自首、立功时,不仅要审查检察机关公诉部门、办案机关的说明材料,还要对相关证据材料进行认真审查,对于符合自首、立功构成要件的,应当依法予以认定。
证据材料不齐全的,应当要求检察机关补充提供,不能提供的,依法不予认定。
六、检察机关在提起公诉时未就被告人构成自首、立功提出意见,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构成自首、立功,并提供相关线索或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要求检察机关补充提供相关证据,并对被告人是否构成自首、立功提出意见。
根据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供的证据,经审查符合自首、立功构成要件的,依法予以认定。
七、认定被告人构成自首、立功的证据材料确需保密的,可由侦查人员、公诉人员、合议庭成员进行查阅、摘抄,必要时予以转化使用,结案后作为涉密材料归档或退回办案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