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规定】二审案件如何商请人民法院延期审理及相关问题的答复意见高检研函字〔2013〕67号

广州刑事律师
2018-05-26

二审案件如何商请人民法院延期审理及相关问题的答复意见高检研函字〔2013〕67号

  关于检察机关二审案件如何商请人民法院延期审理及相关问题的答复意见

  高检研函字〔2013〕67号


  广州刑事律师(www.gdxsls.com)解读:广东省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
  你们关于第二审案件如何商请人民法院延期审理及相关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对于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或者第二审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公诉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的规定,在接到人民法院阅卷通知之日起一个月以内完成查阅案卷工作。
  二、因案件重大复杂、证据材料繁多等原因,在一个月内确实无法完成查阅案卷工作,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 》第四百五十五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商请人民法院延期审理,并制作《延期审理建议书》,办理相关手续。
  三、法庭宣布延期审理后,人民检察院公诉部门应当及时将人民法院同意延期审理的决定及相关羁押期限的变更情况告知本院监所检察部门及案件管理部门,由本院监所检察部门及时通知相关驻所检察室。人民检察院建议补充侦查,人民法院决定延期审理的,以及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完毕后提请人民法院恢复审理的,人民检察院公诉部门应当依法办理换押手续。
  此复。
  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
2013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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