廖某某涉嫌挪用资金罪、职务侵占罪案一审
排除非法证据申请书
申请人:郑泳彬律师 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
联系电话:13650881216
请求事项:
排除下列非法证据:
一、廖某某于2017年6月27日21时40分至2017年6月28日08时50分所做的第一次询问笔录;
二、廖某某于2017年6月28日13时40分至2017年6月28日15时35分所做的第二次询问笔录。
事实与理由:
作为廖某某涉嫌挪用资金、职务侵占案一审的辩护人,申请人认为廖某某于2017年6月27日、28日所做的第一次和第二次询问笔录系受到询问人员的恐吓、威胁下作出的,不能作为一审判决的依据,应当依法予以排除。
廖某某于2017年6月27日、28日所做的第一次和第二次询问笔录的排除理由及相关线索、材料
首先,廖某某于2017年7月18日第一次讯问时陈述:“在前我在公安机关作证陈述的内容都是乱说的,我根本不知道这些情况。因当时在公安人员的恐吓、威胁下,我非常害怕才这样说。”而且还强调“关于第1点(即指控其涉嫌共同挪用某某公司支付200万)根本没有这回事。”
其次,廖某某于2017年6月27日21时40分至2017年6月28日08时50分所做的第一次询问笔录,长达12小时。在没有出具合法的强制措施前,这种做法属于变相的非法拘禁。
最后,2017年6月27日、28日所做的第一次询问笔录记载错误。例如,第一次询问笔录第6页关于某某公司支付某某二建200万的问题,笔录记载是由“某泽公司的会计杨某某二建审核”。2017年6月28日第二次询问笔录记录的是以猜测性内容为主,例如页3“我认为这200万元不是真实支付给某某二建公司的工程款,应该是蒲某某利用支付给某某二建建筑有限公司工程款做掩护来侵占这200万元。”
由此可见,2017年6月27日、28日所做的第一次和第二次询问笔录是办案人员违反程序,采用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言,应当排除。办案人员违反《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第五十四条“ 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申请人申请贵院排除上述非法证据,请予准许。
此致
某某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郑泳彬律师
2017年10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