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侦办电信诈骗案件工作机制(试行)

2021-04-15

公安部办公厅

关于传发《公安机关侦办电信诈骗案件工作机制(试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

经报部领导批准同意,现将《公安机关侦办电信诈骗案件工作机制(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各地执行情况及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部刑侦局。

公安部办公厅

2016年3月14日

公安机关侦办电信诈骗案件工作机制(试行)

为进一步规范侦办电信诈骗案件工作程序,明确工作责任,不断提高公安机关的侦查破案能力和执法办案水平,努力实现“两降两升”(电信诈骗案件发案数、群众损失数明显下降、破获案件数、查处违法犯罪人员数明显上升)目标,特制定本机制。

一、明确职责任务

1、电信诈骗案件由各级刑侦部门统一负责侦办,网安、技侦、科信部门负责提供技术支撑,法制部门负责提供法律支撑,指挥中心、派出所等负责做好接警工作,其他警种、部门负责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2、境外电信诈骗案件由公安部刑侦局统一负责组织侦办;境内电信诈骗案件由各省级刑侦部门负责组织侦办,重大、疑难、复杂的案件由公安部刑侦局直接组织侦办。

3、境内电信诈骗案件,窝点地在重点整治地区的(目前为河北省丰宁县、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江西省余干县、湖南省双峰县、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广西自治区宾阳县、海南省儋州市等7个地方),由重点地区的省级刑侦部门承担案件侦办主要责任,地市级刑侦部门承担具体侦办任务。窝点地不在重点整治地区的,由窝点地和汇款地刑侦部门协商确定案件主侦单位,经协商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由两地所属的共同上级刑侦部门指定管辖。重大案件,由公安部刑侦局指定主侦单位。

4、主侦单位承担破案主要责任,具体负责案件的研判串并、落地侦查、统一抓捕、整体移诉等工作。协办地公安机关负责做好受理立案、信息收集、录入上报、制作卷宗等工作。主侦单位和协办地公安机关要加强协作配合。

5、主侦单位要对诈骗犯罪团伙进行立案,并负责侦办该团伙所涉全部案件。

二、快速接警止付

6、实行“谁接警、谁录入、谁负责”。公安机关刑警队、派出所在接报电信诈骗案件后,要第一时间问清涉案的一级账户(诈骗分子要求汇款人汇入的账户),并尽快(至迟不超过30分钟)将简要案情和一级账户的账号、姓名录入侦办平台。对与电信诈骗案件无关的账户,一律不得录入侦办平台。

7、2016年6月1日前,由公安部刑侦局实时审核各地接警录入侦办平台的涉案账户信息,开展紧急止付、快速查询冻结工作。6月1日,人民银行、银监会和公安部资金查控平台上线运行后,由各省级刑侦部门实时审核侦办平台录入的涉案账户信息,承担涉案资金紧急止付、快速查询冻结工作。

8、2016年6月1日前,资金流查询工作由公安部刑侦局负责。6月1日后,由各省级刑侦部门负责,根据一级账户拓展查询二级、三级账户等资金流向,直至该款项冻结或取款消费,并将取款ATM机终端号、POS机终端号、取款地点、银联交易信息等录入平台。

三、确定犯罪窝点

9、汇款地县级刑侦部门负责案件的受理、立案工作。公安机关派出所、责任区刑警队接警止付后,通过平台将案件信息推送至汇款地同级刑侦部门。

10、汇款地县级刑侦部门要根据案件类型,在2天内将案件情况、线索信息录入侦办平台对应的案件模块。

11、汇款地地市级刑侦部门接到平台上推送的本地案件发案情况后,要在网安、技侦部门的协助下,及时开展追踪溯源工作,并在4天内将获取的涉案电话号码、QQ号码、微信号码、邮箱地址以及登录IP 地址等信息录入侦办平台。其中,涉案QQ号码、微信号码、邮箱、登陆IP地址等网络信息调查,由汇款地地市级网安部门负责;涉案手机、座机、商务总机号码等信息调查,由汇款地地市级技侦部门负责。

12、公安部刑侦局对平台录入的信息进行研判,发现诈骗窝点在境外的,由公安部刑侦局负责研判串并和侦查打击;发现诈骗窝点在境内的,交给诈骗窝点所在地的省级刑侦部门,由其负责开展研判串并和侦查打击。

四、集中研判侦查

13、各级公安机关要坚持应采必采、应录必录,确保将案件涉及的全部线索和信息及时、准确地录入侦办平台。

14、各级刑侦部门要对案件涉及的资金流、信息流、人员流、灰色产业链开展全链条研判,力争将案件涉及的线索和人员全部梳理清楚。境内案件,由犯罪窝点地省级刑侦部门负责组织开展研判,串并全国案件。境外案件,由公安部负责开展研判,串并案件。一般案件要在5天内完成研判任务,重大案件在10天内完成研判任务,最长不得超过15天。

15、案件主侦单位和协办单位要根据研判成果,加强侦查经营,落地查找犯罪窝点,确定作案成员,串并核实案件,收集固定证据,实现“定人、定案、定位”。

五、统一抓捕移诉

16、境内案件,由省、市公安机关组织抓捕;境外案件,由公安部指定有关地方公安机关组成工作组赴境外进行抓捕。

17、各地公安机关在抓捕过程中,要服从上级公安机关统一指挥,不得擅自行动。抓捕时要按照取证指引的要求,对抓捕现场的物证、书证、电子物证等证据进行勘验和采集,制作相关法律文书,并在2天内将上述信息汇总后录入平台。

18、公安部刑侦局统一负责台湾幕后组织者和骨干的研判抓捕工作。

19、境内案件,由省级公安机关指定主办地整体移诉;境外案件,由公安部指定主办地整体移诉。各涉案地公安机关要将抓获的犯罪嫌疑人和案件证据材料移送给主办地。

20、各级公安机关在案件侦办过程中,要强化赃款追缴工作,并依法及时返还受害人。

六、强化法律保障

21、各级公安机关要积极与检、法部门沟通,统一执法思想,统一证据标准,确保打击质量。

22、对抓获的涉嫌电信诈骗的人员,达到刑事立案追诉标准的要坚决从严从快惩处;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

七、强化人员管控

23、各级公安机关对电信诈骗的前科人员和有违法犯罪嫌疑的重点人员要强化调查控制,主动干预,减少境外电信诈骗窝点话务员的来源。公安部和各地公安机关要建立电信诈骗违法犯罪人员信息库,实行积分预警、动态管控。

24、各级公安机关刑侦部门要根据工作需要,依法将有前科的电信诈骗违法犯罪人员报列为法定不批准出境人员或边控人员。出入境管理部门要做好上述人员的出入境管控工作,并配合刑侦部门建立数据模型,加强分析比对,及时发现嫌疑人员。

25、各级刑侦部门要在重点城市的重点旅行社中建立特情、耳目,及时发现嫌疑人员。

八、加强情况通报和考核奖惩

26、部、省两级公安机关要挂牌督办一批重大有影响的电信诈骗案件,并给予专家、资源、技术等支持。

27、部、省两级公安机关要建立每周通报制度,重点通报电信诈骗案件信息录入、立案数、破获案件数、铲除犯罪窝点数、抓获人员数、紧急止付和挽回损失数等情况。

28、对于接警信息不录入、录入不及时、录入不准确,不立案或者侦破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依规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29、公安部制定考核奖惩制度,主要考核各地破获案件数、查处违法犯罪人员数,考核实行主侦地和协办地双计分制。

九、附则

30、本机制中电信诈骗案件是指通过电话、短信、网络等方式诈骗公私财物的案件,本机制中电信诈骗案件汇款地是指被骗人资金汇出地,本机制中电信诈骗案件窝点地是指犯罪分子实施诈骗犯罪行为时的所在地。

31、本机制中的电信诈骗案件侦办平台(以下简称侦办平台,公安网链接地址:http://dyfz.xz.ga/)主要功能是为各级公安机关录入信息、开展研判提供支撑。公安部向各级公安机关刑警队、派出所开放侦办平台相应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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